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4年度東簡字第33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3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邱櫻花
- 即被告
- 王明德
- 即被告
- 王明輝
- 即被告
- 王明華
- 即被告
- 王玲
- 即被告
- 王惠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永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3,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