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4年度東簡字第3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38號
- 原告
- 蔣美津
- 訴訟代理人
- 廖清福
- 被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九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