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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4年度東簡字第3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趙彥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簡字第38號

原告
蔣美津
訴訟代理人
廖清福
被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九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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