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字第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12號

原告
方淑貞
被告
柯建綸即鼎旺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499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5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迄今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東、成功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