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字第20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2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東縣木工業職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董奇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星航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萬9,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