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字第7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徐晶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東簡字第75號

原告
吳翠兒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
被告
蔡必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及同年月7 日向伊配偶即訴外人黃效忠分別借款新臺幣( 下同) 15萬元及10萬元(下稱系爭消費借貸契約),約定於105 年2 月中旬返還,並書立借據二紙(下稱系爭借據)。黃效忠於105 年2 月9日死亡,伊與伊女即訴外人黃家鳳為繼承人,伊等已協議由伊單獨繼承黃效忠就系爭消費借貸契約對被告之債權,而伊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系爭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借據、黃效忠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黃家鳳戶籍謄本、律師函、被告為負責人之東誠芳企業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被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及黃家鳳出具之切結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8、27至33、45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及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因繼承黃效忠就系爭消費借貸契約對被告之債權,而請求被告清償借款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堪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系爭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第1 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東、成功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