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小字第104號
- 原告
- 優尼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榮科
- 被告
- 顧念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於106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