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6年度東建簡字第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建簡字第8號
- 原告
- 詹閔雄即永旭廚具行
- 被告
- 劉萬貴即隆興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年6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