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6年度東救字第1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救字第18號
- 聲請人
- 黃柏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文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由本院以106年度東小字第180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主張其已入獄服刑10年半,尚有5年半之刑期,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請求本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查,聲請人近五年內所得均為0元,現於綠島監獄之保管金新臺幣(下同)3,504元,勞作金402元,不足以支付本件提解費用等相關訴訟費用,此有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資料、綠島監獄借提人犯之費用計算表、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106年9月26日綠監總字第1060400309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堪信聲請人所述應屬真實。是以,聲請人確有窘於生活且尚無能力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情,而屬無資力之支出訴訟費用。再相對人業經有罪判決確定,難認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