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7年度東勞小字第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勞小字第4號
- 原告
- 林月虹
- 訴訟代理人
- 廖頌熙律師
- 被告
- 暢談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秦梁
- 被告
- 莎士比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秦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經查:依原告起訴狀在卷附①第12頁至第13頁:被告公司資料查詢表所示,被告營業所均位在臺中市○區○村路○段000巷0號2樓,②第14頁:被告莎士比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刊登之職缺說明內載,企業地址亦同上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