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7年度東簡字第8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楊義明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昕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茂
參加人
張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15日107年度東簡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東、成功簡易庭107年度東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