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7年度東簡字第8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楊義明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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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崑茂
- 參加人
- 張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15日107年度東簡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