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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7年度東勞小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勞小字第4號

原告
林月虹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被告
暢談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秦梁
被告
莎士比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秦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經查:依原告起訴狀在卷附①第12頁至第13頁:被告公司資料查詢表所示,被告營業所均位在臺中市○區○村路○段000巷0號2樓,②第14頁:被告莎士比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刊登之職缺說明內載,企業地址亦同上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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