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建簡字第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建簡字第7號
- 原告
-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秀玲
- 被告
- 旗魚金典商務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毓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8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