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司小調字第12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司小調字第12號

原告
王李惠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
被告
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5月1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之裁定廢棄。

被告移轉管轄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及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依被告主張以原就被原則,於108年5月1日將案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然原告於收裁定後遵期提出異議,並主張本院為契約履行地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應有管轄權,並提出原契約為證。依前揭說明,本院應有管轄權,被告主張移送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應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