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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1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郭韶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小字第15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告
陳惠琴即惠山花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時所提出臺東縣政府繁榮家園貸款契約書所載被告之住所地雖位於臺東縣臺東市,惟查,被告已於民國107年9月27日將戶籍遷往屏東縣○○鎮○○路00巷0號,且依原告提出之催告資料,其先前寄至臺東縣臺東市之地址均遭退信等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信封袋、郵件查詢單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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