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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建小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建小字第1號

原告
台東液化石油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國
訴訟代理人
張瑋茜
被告
津川室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107年07月30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原告主張:被告承包訴外人頂呱呱國際有限公司臺東新生分公司(下稱頂呱呱公司)之配置瓦斯管線設備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後,由原告為被告承攬該工程,併於民國107年07月30日完成檢驗完畢,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40,425元(見鈞院卷第11頁:原告開立予被告之統一發票影本)。而頂呱呱公司於107年09月17日業已給付被告承包之工程款(第12頁:頂呱呱公司給付被告65,415元之存款憑條影本),但被告迄未給付原告前揭承攬之工程款項,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併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0,425元,及自107年07月30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參、得心證之理由: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答辯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惟依前揭證據資料所示,已足認定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78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併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額之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陸、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第10頁:裁判費收據)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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