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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建簡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建簡字第7號

原告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秀玲
被告
旗魚金典商務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毓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8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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