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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成功簡易庭109年度東小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李立青

  • 當事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惠美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192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   告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98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為被告積欠訴外人新加坡商傲勝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分期付款買賣貨款債權(購買商品為「28變小天后按摩椅」),原告受讓債權後請求被告清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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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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