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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成功簡易庭109年度東小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楊憶忠
  •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曾貴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20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曾貴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654元,其中26,724元自民國(下同)95年5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係被告前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所積欠之信用卡帳款(截至95年 5月24日本金餘額為 26,724元,循環息為1,330元),經慶豐行將該債權讓與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銀資管公司),嗣慶銀資管公司再將債權讓予原告,原告受讓上開債權後,於本件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蘇美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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