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東、成功簡易庭109年度東小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陳兆翔
  •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 當事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連玟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15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連玟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0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500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0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7年02月27日向訴外人「永昱商行」購買美容 商品及療程,約定以分期付款之方式繳納,總價款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下稱系爭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而由永昱商行將對被告系爭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讓與原告後,被告應自107年04月05日起至110年03月05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36期給付各該款項(每期應繳1,500元)予原告,並簽立「分期付款約定書」(下稱系爭 約定書),約定:被告若未按期清償時,該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後,應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系爭約定書第10條)。嗣被告僅繳納7期之款項,目前尚結欠原告43,500元 ,及自107年11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併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系爭約定書、帳務明細表影本為證,爰依民法債權讓與、系爭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系爭約定書之法律關係起訴,併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參、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答辯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惟依前揭證據資料所示,已足認定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民法債權讓與、系爭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系爭約定書之法律關係起訴,併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額之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陸、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鄭鈺瓊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第07頁:裁判費收據)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東、成功簡易庭109年度東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