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9年度東小字第192號

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李立青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192號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告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98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本件為被告積欠訴外人新加坡商傲勝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分期付款買賣貨款債權(購買商品為「28變小天后按摩椅」

),原告受讓債權後請求被告清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東、成功簡易庭109年度東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