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9年度東小字第19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192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聰
- 訴訟代理人
- 黃哲信
- 被告
-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98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本件為被告積欠訴外人新加坡商傲勝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分期付款買賣貨款債權(購買商品為「28變小天后按摩椅」
),原告受讓債權後請求被告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