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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20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楊憶忠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告
曾貴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654元,其中26,724元自民國(下同)95年5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係被告前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所積欠之信用卡帳款(截至95年 5月24日本金餘額為 26,724元,循環息為1,330元),經慶豐行將該債權讓與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銀資管公司),嗣慶銀資管公司再將債權讓予原告,原告受讓上開債權後,於本件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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