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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169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簡大倫

原告
彭彥誠
被告
神農糧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7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0年7月27日送達於原告之住所,並付與其住所管理委員會之受僱人(見本院卷附送達證書)。因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見本院卷附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並未有其他應向當事人徵收之訴訟費用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簡大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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