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傅衛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易來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本院110年度東簡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