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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司國小調字第16號

111年度東司救字第2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聲請人
謝清彥
相對人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及聲請均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前開管轄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另請求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403條第1項第1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本件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元,並已特定相對機關為行政院,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機關之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因本院無管轄,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本案訴訟應移轉管轄,已如前述,而聲請人於起訴時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應繫於本案訴訟為判斷,爰併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111年度東司國小調字第1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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