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111年度東建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沈金緞即綠島快樂潛水民宿、郭建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建小字第2號 反 訴 原告 沈金緞即綠島快樂潛水民宿 原 訴 被告 郭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 二、經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23日對反訴被告提出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㈠應賠償營業損失共新臺幣(下同)360,0 00元。㈡應賠償清潔費10,000元,並返還訂金85,000元。因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已超過10萬元,本不得適用小額程序,且兩造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無合意,本院亦認本件反訴以小額訴訟審理並不適當,則反訴原告之反訴有違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其反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