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救字第25號
- 聲請人
- 孫士恆
- 相對人
- 關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111年度東勞簡專調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已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11年度東勞簡專調字第5號),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准予全部扶助)為證,堪信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乙節為真實。且本院職權調閱111年度東勞簡專調字第5號卷宗,審酌聲請人起訴理由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難認本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