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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救字第2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俐臻

聲請人
孫士恆
相對人
關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111年度東勞簡專調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已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11年度東勞簡專調字第5號),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准予全部扶助)為證,堪信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乙節為真實。且本院職權調閱111年度東勞簡專調字第5號卷宗,審酌聲請人起訴理由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難認本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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