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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成功簡易庭111年度東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吳俐臻
  • 法定代理人
    黃玉英

  • 原告
    孫士恆
  • 被告
    關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孫士恆 相 對 人 關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111年度東勞簡專調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已明 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11年度東勞簡專調字第5號),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 ,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准予全部扶助)為證,堪信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乙節為真實。且本院職權調閱111 年度東勞簡專調字第5號卷宗,審酌聲請人起訴理由及其所 附證據資料,亦難認本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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