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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建欽

上訴人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名企業社即張真金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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