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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4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俐臻

原告
玫瑰蔓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瑀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告
呂勇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ㄧ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事實尚欠明瞭,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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