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47號
- 原告
- 玫瑰蔓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思瑀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伍律師
- 被告
- 呂勇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ㄧ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事實尚欠明瞭,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