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建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雪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名企業社即張真金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東建簡字第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名企業社即張真金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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