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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成功簡易庭112年度東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徐晶純
  •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 原告
    吳明鳳
  • 被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吳明鳳 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2年度東簡字第60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生活困難,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核閱112年度東簡字第60號卷宗無誤, 復參諸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理由,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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