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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救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徐晶純

聲請人
吳明鳳
相對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2年度東簡字第6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生活困難,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核閱112年度東簡字第60號卷宗無誤,復參諸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理由,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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