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112年度東簡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明宗、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德明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163號 原 告 林明宗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8,307元【即被告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102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所主張其對原告之債權本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