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112年度東簡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吳俐臻
- 當事人玫瑰蔓延實業有限公司、呂勇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47號 原 告 玫瑰蔓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瑀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呂勇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ㄧ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事實尚欠明瞭,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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