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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4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建欽

上訴人即原告
王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江育明、梅玉娟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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