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42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王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江育明、梅玉娟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4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江育明、梅玉娟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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