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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聲字第1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楊憶忠張鼎正蔡易廷

聲請人
林慧貞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14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迴避,尚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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