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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聲字第1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楊憶忠張鼎正蔡易廷

聲請人
林慧貞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14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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