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續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請求人梁恕人
- 被上訴人
- 即相對人
- 梁景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6日本院113年度東續簡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當事人對於訴訟上和解,請求繼續審判,實質上為前程序之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1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就113年度東簡字第7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成立之訴訟上和解請求繼續審判,訴訟標的價額為698,745元,該請求經本院判決駁回後,上訴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