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育明、梅玉娟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