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4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建欽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育明、梅玉娟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東、成功簡易庭113年度東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