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救字第15號
- 聲請人
- 杜健松
- 代理人
- 傅爾洵律師(法扶)
- 相對人
- 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部分扶助)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