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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救字第1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聲請人
杜健松
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法扶)
相對人
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部分扶助)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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