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13年度東小字第5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東小字第53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周哲帆
- 被告
- 黃泰銓
- 被告
- 全盛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浩衛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小字第5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許伯宇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36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1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5,3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全盛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透過他人擴大經濟活動範圍,亦應承擔受雇人因擴張活動範圍所產生之風險,始符損益同歸原則。
二、本件扣除合理折舊後如宣示判決筆錄所示,就差額所生之訴訟費用,亦應由原告自行負擔始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