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原簡字第79號
- 原告
- 陽祐全
- 原告
- 陽竣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芬芬律師
- 被告
- 陽賢輝
- 被告
- 陽利志(即陽秀燕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陽紹全(即陽秀燕之承受訴訟人)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仲原律師
- 被告
- 陳雅玲(即陽秀燕之承受訴訟人)
陳雅琴(即陽秀燕之承受訴訟人)
蘇 潘(KRIANGKRAI・KUNSUPHONG)(即陽秀燕 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蘇潘(KRIANGKRAI・KUNSUPHONG)為陽秀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後,被告陽秀燕已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即被告蘇潘、及子女陳雅玲、陽利志、陽紹全、陳雅琴(下稱陳雅玲以次4人)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有被繼承人除戶及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因陳雅玲以次4人業經本院裁定承受訴訟,惟蘇潘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避免訴訟延滯,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為陽秀燕承受訴訟,並定期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