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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14年度東小字第94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吳俐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東小字第94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高碩亨
被 告
潘清和
如上當事人間114 年度東小字第9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7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煜鈞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966元,及自民國93年4月20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吳俐臻

書記官 蘇莞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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