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14年度東小字第94號
-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114年度東小字第94號
- 原 告
-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明
- 訴訟代理人
- 高碩亨
- 被 告
- 潘清和
- 如上當事人間114 年度東小字第9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 114
- 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7日在本院
-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煜鈞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966元,及自民國93年4月20日起至民國110 年7 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