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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消簡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吳俐臻

原告
李竫絨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律師
被告
天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真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
被告
邱盛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十、因第1款至第3款、第6款至第9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就其因搭乘熱氣球飛行活動所受損害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為42萬1,2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之訴訟,此為兩造不爭執。惟本件涉及自由氣球飛航活動相關法規,足認案情繁雜,並經原告於民國115年8月6日以民事聲請狀聲請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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