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東原小字第30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蘇秋慧
- 訴訟代理人
- 陳瑧
- 被告
-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新小調字第447號),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63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6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判決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24日起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租用行動電話服務,惟未依約繳納,積欠逾期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1,083元及提前終止補償金34,547元,合計45,630元未清償。亞太電信已於109年9月1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前述租用契約及債權讓與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為對原告主張前述事實為自認,故認原告請求為有理由,並依法按週年利率5%計算加計遲延利息,及職權宣告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