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字第208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偉群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東簡字第208號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空軍第七戰術戰鬥機聯隊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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