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豐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豐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正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81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東簡字第2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正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81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東、成功簡易庭114年度東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