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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成功簡易庭114年度東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陳建欽
  • 法定代理人
    陳豐琳

  • 被告
    豐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正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81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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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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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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