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114年度東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陳建欽
- 法定代理人陳豐琳
- 被告豐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東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正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81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謝欣吟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東、成功簡易庭114年度東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