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原小字第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建欽

原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告
鄭仁祥

鄭治榮

鄭仁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5年度重小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以115年度東補字第9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業於115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復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未繳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查,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東、成功簡易庭115年度東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