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小字第100號
- 原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訴訟代理人
- 楊予銣
- 訴訟代理人
- 張師誠
- 被告
- 吳美萱(原名吳湘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發給115年度司促字第697號支付命令後,被告在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原告提起訴訟,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47頁),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