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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0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楊憶忠

原告
康中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英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所據請求之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及聲明尚有欠缺,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函知原告補正,迄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本院受理台端與被告廖英臣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台端起
    訴未繳裁判費,且台端起訴資格(是否為房屋所有人?)
    及聲明事項尚有不明,應予補正。
二、應補正事項:
    ㈠起訴所附租約出租人「廖朝發」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並敘明系爭出租之房屋或租約之繼承人為何人?如係共
      同繼承,尚未協議分割遺產亦請敘明。
      即本件請求究係依繼承租約之法律關係或繼承已取得所有
      權為請求?
    ㈡起訴狀之聲明,有關遷讓房屋部分,僅記載「被告應遷讓
      房屋」等語,聲明標的不明,所附租約亦未載明,依事實
      理由欄或租約最末頁(附屬設備項目)上手寫之記載,被
      告應遷讓之房屋是否即「臺東市○○街0000號」房屋。倘
      是,請檢附房屋之建物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㈢茲因起訴未繳費,請查報系爭房屋現值為何?以供本院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
    ㈣被告廖英臣現是否仍居住在「臺東市○○街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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