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康中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英臣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所據請求之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及聲明尚有欠缺,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函知原告補正,迄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本院受理台端與被告廖英臣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台端起
訴未繳裁判費,且台端起訴資格(是否為房屋所有人?)
及聲明事項尚有不明,應予補正。
二、應補正事項:
㈠起訴所附租約出租人「廖朝發」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並敘明系爭出租之房屋或租約之繼承人為何人?如係共
同繼承,尚未協議分割遺產亦請敘明。
即本件請求究係依繼承租約之法律關係或繼承已取得所有
權為請求?
㈡起訴狀之聲明,有關遷讓房屋部分,僅記載「被告應遷讓
房屋」等語,聲明標的不明,所附租約亦未載明,依事實
理由欄或租約最末頁(附屬設備項目)上手寫之記載,被
告應遷讓之房屋是否即「臺東市○○街0000號」房屋。倘
是,請檢附房屋之建物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㈢茲因起訴未繳費,請查報系爭房屋現值為何?以供本院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
㈣被告廖英臣現是否仍居住在「臺東市○○街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