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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蔡易廷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1,5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1,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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