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38號
- 原告
- 鈞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方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宗寶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貨車(下稱系爭大貨車)車主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未備。而依原告起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壹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陸佰參拾元,原告應全數補繳。另查,原告起訴被告欄除上開張宗寶外,另列載「車主(請鈞院函查)」,依事實理由欄所指之系爭大貨車本院依原告聲請查閱車籍資料車主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如原告確認其為共同被告,請以書狀變更被告並附繕本到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